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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资可以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2、办公地址:嘉兴市东升东路1042号
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才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5、(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6、(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
7、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8、(五)负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9、参与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10、(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
1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行政学院;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12、(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3、(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14、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15、(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公开招聘与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16、(十)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禾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17、(十一)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推荐省“西湖友谊奖”。
18、(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19、(十三)拟订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2、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基于我省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同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精神,决定对我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浙人社发〔2020〕33号规定,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322元、上限为17880元。
4、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5、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及浙人社发〔2020〕33号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为方便参保人员参保,推荐以下五档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6、第一档:以2018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7、第二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8、第三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
9、第四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200%为缴费基数;
10、第五档:以2019年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11、选择原一至五档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调整后将分别对应到上述一至五档缴费标准,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标准,须到当地社保综合服务窗口(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12、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
1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并允许其在2021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元。
根据杭州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通知,2014年浙江省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每档比调整前增加130—160元,对按小时算工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8.7元四档,调整前分别为 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浙江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对应的地市
第一档: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
第二档: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第三档: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县、洞头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兰溪县、浦江县、武义县、舟山市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衢州市、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开化县、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
第四档: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嘉兴市区、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海盐县。
浙江杭州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注意事项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
2、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